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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前 3 种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和社会主义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
2、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性、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4、法的基本特征:a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b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c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d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e 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f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5、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是构成法的细胞。
6、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7、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8、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没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9、法律规则的分类:a 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B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C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0、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立法程序包括 3 大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
11、立法的准备阶段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草案的拟定和论证以及其他。
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是立法工作的核心,具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按的表决和通过、公布法律。
12、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包括: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撰。清理是汇编和编撰的前提和基础,清理和汇编又是编撰的重要条件和阶段,编撰又为以后的清理和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13、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14、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
15、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5 种。
16、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本质密切相关: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18、法律效力分为: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9、4 种对人的效力原则:a 属人主义(只适用于本国公民);b 属地主义(该国管辖地区的所有人);c 保护主义(维护本国利益)d 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
20、法律的空间效力,地域范围,领土、领水以及底土和领空,乙国的法律也可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1、法律的生效时间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2、法律的终止生效时间,及法律废止,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23、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用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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