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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几种情况就不予注册公卫执业医师证书

日期: 2024-06-25 11:09:15 作者: 赵懿轩

很多小伙伴认为公卫执业医师成绩合格之后就可以安心领取证书了,殊不知当你触碰了某些条款可能就被取消资格,那你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注册公卫助理医师证书吗?不知道没关系,下面跟着乐考网赶紧来看看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取得公卫执业医师资格。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考生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一、成绩合格标准:

1.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合格。

2.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原则上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试的考生,成绩合格者,成绩2年有效。

3.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满分300分,180分合格;公卫执业医师满分600分,360分合格。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数民族地区会有省内及格线,具体以当地通知为主!

二、证书注册所需材料: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考生本人的二寸彩照3张;

3、考生本人的医师体检表;

4、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申请表;

5、打印助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考生所从事的单位聘用证明;

7、考生所从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本次乐考网为各位小伙伴分享的关于在哪几种情况下就不予注册公卫执业医师证书的内容,小伙伴们一定要尽量规避这些,乐考网也会为大家分享更多相关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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